PDT联盟知识产权协议

(2023年12月修订版)

为规范PDT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及其会员在联盟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推动联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及《PDT联盟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本协议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所有会员加入联盟时均视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联盟及其会员在联盟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保护规则,平衡各方权益,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推动PDT技术及产业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会员在联盟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联盟组织开展的标准制定、技术研发、测试认证等活动;
  2. 联盟会员为实现联盟目标开展的合作研发活动;
  3. 联盟会员贡献的背景知识产权;
  4. 联盟名称、标识等使用;
  5. 其他与联盟相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第三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权利;
  2. 背景知识产权:指会员在加入联盟前已拥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或会员在联盟活动之外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
  3. 前景知识产权:指在联盟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4. 标准必要专利:指实施PDT联盟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
  5. 合理和非歧视性条件(RAND):指按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许可使用;
  6. 联盟活动:指由联盟组织或授权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背景知识产权

会员的背景知识产权归属于该会员所有,联盟活动不改变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会员参与联盟活动不构成对其背景知识产权的转让或默示许可。

第五条 前景知识产权

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联盟独立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归联盟所有;
  2. 会员独立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归该会员所有;
  3. 联盟与会员共同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归联盟与参与会员共同所有,具体比例由项目协议另行约定;
  4. 会员之间共同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参与开发的会员共同所有,具体比例由参与会员另行约定;
  5. 无法确定贡献比例的共有知识产权,视为各方贡献相同,平等共有。

第六条 标准相关知识产权

联盟组织制定的标准文本的著作权归联盟所有。标准中包含的技术方案相关专利权归属不因纳入标准而改变,但专利权人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专利许可承诺。

第七条 联盟标识

联盟名称、标识、域名等知识产权归联盟所有。会员在宣传、产品或服务中使用联盟名称、标识等,应当符合联盟的规定并获得授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披露与许可

第八条 知识产权披露

会员参与联盟标准制定活动时,应及时披露其拥有或知晓的可能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披露应当包括专利号或申请号、权利人等信息,但不要求会员进行全面检索。

第九条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对于可能被纳入联盟标准的专利,专利权人应根据下列选项之一作出书面承诺:

  1. 同意按照合理和非歧视性条件(RAND),无偿许可联盟及其会员实施该专利;
  2. 同意按照合理和非歧视性条件(RAND),有偿许可联盟及其会员实施该专利;
  3. 不同意上述许可条件。在此情况下,该项技术方案不应被纳入强制性标准条款。

会员未及时披露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同意按RAND条件许可。会员退出联盟后,其已作出的专利许可承诺继续有效。

第十条 联合研发成果许可

联盟与会员或会员之间的联合研发成果的许可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共有知识产权的实施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获得的收益按贡献比例分配;
  2.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何共有人不得将共有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3. 对于联盟活动中产生的非专利技术成果,联盟会员有权在其产品和服务中无偿使用;
  4. 具体许可条件可在项目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联盟标识使用许可

会员使用联盟名称、标识应遵循以下规则:

  1. 会员有权在其宣传材料中说明其联盟会员身份;
  2. 会员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联盟标识,应当获得联盟秘书处的书面授权;
  3. 通过联盟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及宣传材料上使用联盟认证标识;
  4. 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明示其产品或服务获得联盟支持或认可,除非确实获得了联盟的正式认证或授权;
  5. 会员退出联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联盟标识。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会员对在联盟活动中获得的其他会员的未公开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 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仅可为联盟活动之目的使用相关信息;
  3.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4. 保密义务不因会员退出联盟而终止。

第十三条 侵权避免

联盟及其会员在联盟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 联盟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应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避免侵犯非会员的专利权;
  2. 会员提供的技术方案或材料应确保其有权许可使用;
  3. 如发现可能侵权情形,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维护

联盟鼓励和支持会员维护其合法知识产权:

  1. 联盟可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2. 对共有知识产权的维护,由各共有人共同决定并按贡献比例分担费用;
  3. 会员可向联盟知识产权工作组反映知识产权问题,联盟将协助调解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调解机制

联盟会员之间因知识产权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联盟秘书处或理事会调解。

第十六条 仲裁与诉讼

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以下方式解决:

  1.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PDT联盟理事会。

第十八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经PDT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加入联盟的会员视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会员退出联盟,不影响其在退出前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需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协议不具有追溯力,但会员可以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修改后协议的约束。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协议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